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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关系转接

发表日期: 2012-05-08 转载出处:邳州党建网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一、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等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转接权限。市委组织部可在全国范围内转接组织关系,各镇党委及市委直属各单位党委可在全市范围内直接转接组织关系。

三、退休或退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退休职工和退职干部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达到居住地的村、街道党组织。退休或退职党员,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如所去单位无党组织,可将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居住地的村、街道党组织。

四、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大中专学生党员毕业后,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其党员关系及时转到工作单位;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村、街道党组织,也可将组织关系暂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流动人员党支部。

五、复员退伍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复员退伍军人党员,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本人、父母居住地的村、街道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市民政局所属复转安置部门。

六、下岗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1)滞留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再就业服务中心党组织;(2)已有新的固定工作地点、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现就业单位党组织;如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可由原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党组织安排其组织生活;(3)尚无固定工作地点的外出下岗职工党员,如原党组织不便管理的,可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4)对企业内部下岗待工或生产、季节性待工党员,原则上由原企业党组织负责管理。

七、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的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八、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处理。党员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员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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